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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加强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船舶技术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加强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船舶技术管理的通知
(大港口发〔2009〕186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各地方船务公司:

  近几年,随着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水运企业规模日益发展壮大,为大连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在市港口口岸局船检部门登记检验的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航行于国内沿海水域的船舶的技术管理,保障水运安全生产,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和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局船检部门登记检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申请下列检验。(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

  (一) 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 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 初次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四)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附加检验)。

  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属的船舶,有下列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申请我局船检部门进行临时检验(附加检验)。(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一)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二)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 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

  (五) 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及船籍港变更时;

  (六)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三、如果因特殊情况船检证书到期时船舶不能回本船籍港(大连)检验 ,我局船检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可委托船舶营运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营运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按规定将船舶检验的技术资料转交我局船检部门。(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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