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通过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并取得合格资格批准;
3.具有与申请级别医疗机构相应的基本医疗设施和诊疗技术水平;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常规及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制定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
6.自愿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任务,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并与省新农合管理中心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7.未开展等级评审工作的专科医疗机构除第2项外,应具备其他资格条件。
三、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资料及报批程序
1.提供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审批表(附件2);(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医院等级评审批准文件;(4)主要部门、科室设置;(5)诊疗项目目录;(6)上一年度住院收支情况财务决算报表等文件和医院住院情况调查表(附件4)。
2.审批程序及时间:2009年12月30日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2010年元月,省卫生厅审核各申报医疗卫生机构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实地检查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专家实地检查评审结束后,提请省卫生厅审定,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相关要求
(一)此次申报由各申请医疗机构办理。符合资格条件申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州)级医院须经市(州)卫生局同意并加注意见;厂矿企业医院除医院提出申请外,须经本企业同意并以本企业名义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同时需医院辖区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加注意见;兰州军区或武警部队医院除医院提出申请外,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同意并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民营或其它医院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辖区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加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