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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技局关于推荐2010年度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技局关于推荐2010年度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石科〔2010〕1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根据《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在2004-2008年期间曾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总体技术居国内领先以上水平,获奖后在技术或推广应用方面又有重大发展,连续两年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项目。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项目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鉴定、验收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农业育种项目的品种审定日期可延至2005年1月1日。

  二、推荐条件

  推荐奖励项目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在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备案,成果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的工作中完成的项目,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要求:工业科技成果类项目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类项目年创利税或增收节支13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年纯增收3500万元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类项目年纯增收6000万元以上。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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