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1、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3、集中减征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二、继续落实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政策

  各地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额逐年增长、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目前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高于14%的,2010年原则上调整到14%。缴费比例调整的报批程序仍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举措的意义,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当地集中减征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范围及条件、减征金额及操作要求等。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对享受集中减征的企业名单和减征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制定的集中减征实施办法、减征企业名单、减征金额和执行情况要在2010年5月底之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减征实施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强化协调监督。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享受减征的企业范围和条件,在认真测算并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减征的险种和额度。具体操作要公开、透明。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