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或留手印,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七、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各地通过基线调查,了解当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并提出上限控制标准。(目前,全省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一般水平为:县级医院40-60元,乡镇卫生院20-30元,村卫生室10-20元,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时可参考。)
2、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对各医疗机构门诊人次进行基线调查和测算,合理确定年门诊人次上限标准。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对照,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年增长幅度(建议不超过5%)。
3、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建议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等行为的发生。定额方法举例如下:
县医院定额=县医院核定年门诊人次×50元×25%
某中心卫生院定额=该中心卫生院核定年门诊人次×30元×50%
某集体办村卫生室定额=该卫生室核定年门诊人次×20元×60%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总和不大于普通门诊预算可用资金总额。
一年的定额确定后,分期限额预付,定期审核结算。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者据实扣除或处罚。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统一药品价格。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公示。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复印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