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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卫办医〔2009〕3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浙江省医学会: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196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请医疗机构按照省医学会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特别是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省医学会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我厅;我厅也将按照要求,将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属于由卫生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请各个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政司关于转发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09〕124号)要求,及时选择一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提出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我厅。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医疗机构,对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项目;要及时将准予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告。
  三、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准予开展由省医学会评价的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评价,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其登记的医疗技术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对由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评价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向卫生部反馈医疗机构第三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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