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的通告
(明政文〔2009〕206号)
根据《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闽政〔2002〕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决定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推行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持本人《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在成年人陪护下乘坐公交车。
二、老年人乘车时应注意安全,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上车时应主动向公交司乘人员出示《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否则应购票乘车。
三、《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