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实现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核心,以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建立健全投入补偿机制为保障,整体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到2012年,全面改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建立长效的妇幼卫生补助机制,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保持在24.0/10万和10.0‰以内,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队伍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行业管理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口素质整体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全省前列。
三、要扎实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股室,配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妇幼保健服务科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工作。
(二)强化妇幼卫生机构职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依法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区内(含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加快妇幼卫生机构建设。根据2006年国家卫生部、发改委、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重新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于2012年底前全面完善妇幼卫生机构的硬件建设,其中,永安、沙县、将乐、泰宁、大田2010年底前完成,宁化、尤溪、清流、明溪、建宁和市妇幼保健院2011年底前完成,梅列、三元2012年底前完成,使其具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不得以租赁、买卖、合并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