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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财政部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经贸委、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财政部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整合有关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自2010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自2010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1000万元,通过配套、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项用于每年重点扶持10个县和10家大中型流通企业的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自2010年起三年内给予当年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市、区)各50万元的财政专项补助。

  (十四)做好农资储备。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和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制度,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继续实行由供销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化肥、农药淡季储备、救灾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营造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成效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公安、国土、建设、税务、工商、农业、金融、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烟草、通信、出版、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督促落实,共同做好推进农村流通业全面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对影响农村流通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省级负责规划具有全省性和区域性影响、辐射范围广的大中型流通基础设施、配送中心、储藏、保鲜、运输等物流设施、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各设区市负责规划辖区内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流通设施建设;县(市、区)负责对县域内农村商品流通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

  (十七)强化监管。建立覆盖农村消费品、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电子监管网络,依法实行农村消费品、农资、种子、烟花爆竹经营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消费品、农资商品的进销台帐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形成质量可追溯体系。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的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行霸市、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和农民利益,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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