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工商扶持政策。对农村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的,在资金补助、用地安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连锁经营政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除国家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年审。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国家鼓励类的商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流通企业负担。
(十)方便农村流通主体税费缴纳。对农村流通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对供销合作社以及开展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行连锁企业总部经审批后统一缴纳税收,税收入库可在连锁店所在地办理。农村流通企业点多面广、地处偏僻,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申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
四、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十一)赋予协调职能。各级政府要利用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扎根基层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和骨干力量。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省经贸委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开展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布局规划、政策实施、项目申报、建设督导等工作。建立加快全省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贸委和省供销合作社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农业厅、物价局、安监局、人行、农行、农发行、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拓展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吸引和接纳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将有关农业“五新”推广使用成效和市场对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等部门。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为农民开展商品购销、综合维修、科技信息、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提供便民实用的综合服务。医药、烟草、邮政、通讯、石油、建材、盐业、保险、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开展农村销售业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主渠道作用,统一配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