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全完善“福建三农服务网”为重点,整合各级各部门农村流通信息服务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运行监测和消费热点跟踪,加强商品供求信息发布,促进网上农产品营销,鼓励企业、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流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信息化资源,建立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组织信息技能培训,培育农村商务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应用互联网的技能,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开展网上农产品营销。
(六)推动闽台流通业合作。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关联度大、具有较强辐射力的闽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贸易企业和对台农产品物流中心,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闽台农产品中转基地,发挥其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进一步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口岸服务系统等综合服务体系,在福、厦、泉等沿海地区建设台湾农产品中转商流和物流基地。抓紧建设完善港口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港口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为台湾农产品商流、物流服务的储运设施、销售网络和相关物流平台。
三、加大对农村流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七)鼓励金融资金投入。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要发挥农村信贷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流通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研发面向农村流通业企业多层次的金融产品,有重点地推广现金管理平台、特色产业链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等特色产品,有针对性地为农村流通企业提供信用证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存货监管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创新担保方式,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推广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落实对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补贴政策。根据农村流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安排与其经营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采取“整贷零还”、“自助可循环”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农村流通企业经营现金流相匹配。各有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分工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
(八)给予企业用地支持。各级政府应对农村流通业用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农村流通业用地比例,并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上给予优惠。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还未建设加油站的乡镇建设农村加油站的用地,由政府依据加油站建设规划确定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中小流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