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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4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子女18周岁以内,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每月5元);独生子女父母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一次性3000元奖励;符合照顾二胎条件,但自愿放弃不再生育的1000元奖励(2003年10月1日前500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奖励:
  (一)持有原发《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补发《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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