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农委〔2009〕178号、津财农联〔2009〕135号)
市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林业局、农科院、农垦集团、天津农学院:
现将《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
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业优势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给本市现代农业提供良种支撑,提高本市农业种业在全国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津农委[200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十大种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为完成所承担的种业基地建设任务,落实整体实施方案而组织实施并由市农委批准立项的具体建设实施项目。
第三条 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
对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中的良种研究转化示范平台、良种繁育加工储藏体系、种子质量检测监测体系等建设贷款给予贴息。主要包括:
⑴育种和检测实验室改造和扩建;
⑵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更新;
⑶育种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
⑷良种繁育、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及机器装备、生产资料购置、种子收贮及加工;
⑸良种储藏加工设施建设;
⑹良种储藏加工机械设备购置。
第五条 贴息额度
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按照《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意见》确定的十大种业基地,每个种业基地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基地中的单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贴息程序及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