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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监〔2009〕51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今年8月20日在市内六区实施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管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范围,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除外。

  二、监管时间
  自2009年12月25日起,凡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当纳入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三、监管资金
  本通知所称监管资金是指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经测算,2009年(从现在起至2010年6月)市内六区、塘沽区及开发区住宅和非住宅监管比例均为35%;其他区县住宅监管比例为41%、非住宅监管比例为40%。

  四、监管程序
  (一) 账户开立及监管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手续。然后,将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区内有关配套费用登记到监管系统中。经监管中心审核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开户行及监管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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