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心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推动各窗口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中心的网站与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首问责任制即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即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告知理由,并按否定事项报备制处理。
第十六条 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本窗口的各项工作。
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与窗口组长签订授权责任书,并授予充分的审批权限。
授权责任书应当报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对窗口应充分授权,赋予受理、初审和部分审批权。
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授权窗口当场办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窗口单位其他职能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并由窗口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需要窗口单位内设的多个科室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牵头协调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分类管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进行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