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促进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和《
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高效、规范、便民、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市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为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职责,对窗口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服务单位:一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驻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为窗口单位;二是不在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指定特派员联络,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完成行政服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特派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