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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部门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缴付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参与竞买(/投标)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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