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会同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检查装修施工是否有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经检查没有施工图或施工图不符合要求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拆改内容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查看该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确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如果无法查看设计图纸的,则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对于未经设计的平房或者其他房屋建筑,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经认定,装修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当事人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装饰装修企业在没有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情况下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在本市承揽工程,并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系统。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
十、装修人恢复拆改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