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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9]419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附件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品种),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宁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中药饮片,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建议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建议等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 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

  (一)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0%。

  (二)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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