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对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在本套报表内填报补充指标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时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报送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还应按财政部统一报表软件的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根据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凡按规定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3.基层填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4.基层填报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由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
(二)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监督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进行认真审核,于2010年3月25日至3月26日间,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区、县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2.各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10年5月10日至5月11日间,向市财政局上报私营企业汇总报表和上市公司汇总报表(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全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