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听取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相关事项;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四)讨论和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五)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六)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先交办公厅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并由秘书长报告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条 在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上,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由主任会议审核把关。会前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其议题将不列入主任会议议程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主任会议举行前三日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材料在会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提供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通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初步议程,明确任务和要求;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确定的议题,经同意后发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