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建议议题,决定会议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
(二)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专题报告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或者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或者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质询的方式、时间和场合;
(六)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领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确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依法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九)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其变更,组织部署全市性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决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