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8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分为常规性和专题性两类。
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当召开两次、会议期间召开一次。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在上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内召开。
专题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专项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六条 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步议程;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讨论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类材料中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主要听取各组召集人对本组审议情况的简要汇报、研究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有关内容等。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