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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提供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任免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如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的情况提出询问的,有关负责人要负责答复。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应当充分酝酿,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赞同的情况下,交付表决。如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某项任免议案有重要情况尚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待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第四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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