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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应当及时组织视察,开展调查研究和座谈讨论等活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当形成对该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并经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的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所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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