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会议情况书面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和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附有关材料。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法规案,有关提议案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议案和法规草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上半年度执行情况,提请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议案草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