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可以围绕议题进行会前视察、调查和走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视察、调查研究和走访市人大代表提供方便和必要保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
(五)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全程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分组会议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分组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在每年人代会后对编组名单进行调整,各组人员进行交流。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建议名单,秘书长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发言人员由各组召集人落实。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根据议题需要,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