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4月1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起至会议举行三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