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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条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业主持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准许经营证和清真标牌。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三)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污染。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从业人员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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