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展的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