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计划,适时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协助执法检查组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的具体事项。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座谈、检查单位及情况汇报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承办,及时完成执法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按时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应当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
负责组织实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受主任会议委托,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在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