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或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由有权部门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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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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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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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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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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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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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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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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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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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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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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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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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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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
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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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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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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