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向商业银行统一支付,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或单位收入账户,不得转账到其他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科目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通过其他会计科目套取资金后账外支付。

  (三)保险公司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不得预付代理手续费。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支付手续费时应填制“业务结算表”,区分代理银行按照险种统计保费收入、手续费比例等项目,并向商业银行索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专管员或个人代理人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不得向他们支付银保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