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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9〕3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9〕32号)要求及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按照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启动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 (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 (市、区)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 (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统一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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