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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接受监理办的监督检查。对监理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指令,应当及时整改落实或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当合同另有规定时,总监可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总监负责制经验。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推行总监负责制的监理单位要提出警示;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承担总监职责或擅自离岗的总监,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并公布其不良执业信息;对不落实总监负责制,导致监理办管理混乱、现场监管不到位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推行总监晋级制度。总监设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三级为基准级。每当总监连续在两个项目上因监理成绩显著,被评为优秀总监的,晋升一级;当总监因工作失职被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可降至四级,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全面主持监理办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理办组建,制定监理办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理岗位职责,明确对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副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二)组织监理人员参加设计交底,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三)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审批后报发包人,副本送承包人。
  (四)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履约情况,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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