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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成果水平评价;
  (二)项目管理评价;
  (三)项目效益评价;
  (四)人才培养评价;
  (五)其它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厅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由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厅管厅属单位编制的计划项目由各自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评价办法、评分标准;确定年度评价项目;受理评价申请;指导、监督、检查厅管厅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和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利用好评价成果。
  第十条 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教学院所应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各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厅或厅管厅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时,可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参加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确定实施评价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填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厅组织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评价表进行核实、分析、评价、打分,拟定等级。为考察项目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可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评价。
  (三)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厅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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