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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公告2009年第18号――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

青岛海关公告
(2009年第1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质量,降低报关差错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的填报要求
  (一)商品名称必须以准确的中文品名填报,有英文品名的应在中文品名后面直接填报英文品名。
  (二)商品申报要素按照《青岛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可通过青岛海关门户网站或青岛数据分中心网站中的“规范申报指引”栏目查询)要求的顺序填报在规格型号栏内,各要素之间用分号分隔;规格型号栏目不得为空(《指引》中除“品名”外无其他申报要素要求的商品除外)。
  (三)规格型号栏目填报内容如超出计算机限制的字符数,超出部分可以填报在备注栏内。
  二、报关企业应当按照“一查、二核、三申报”的顺序填报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栏中的内容。“一查”就是在制单前先查询《目录》或《指引》,了解相关进出口货物的具体申报要求。“二核”就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要素完整、准确、详细地填制和审核申报内容。“三申报”即在经过了前两道程序后再向海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预录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子系统”商品规范申报要素提示进行录入,不得擅自少录和漏录。对于报关企业手填报关单中申报要素不完整、不具体的,预录入人员应当根据系统提示要求报关企业正确补齐后再予录入。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对规格型号栏为空的一般贸易进出口报关单实行电子退单的管理措施(《指引》中除“品名”外无其他申报要素要求的商品除外),并逐步推行到所有进出口贸易方式。对进出口商品申报要素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记分考核,相关记分次数计入报关差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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