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备案公告。对复核通过及会签通过的特许人,省经信委在5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特许人可以申请变更被特许人信息以外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
《办法》第
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经营合同年报。
七、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八、本规程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
| 处(科)室名称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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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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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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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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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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