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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组织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等有关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审核和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指导销售网点填报《广东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同时应根据各销售网点的销售数量、代垫补贴资金的规模及时与销售网点进行结算,销售网点上报有关资料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应审核结算完毕,对销售额大的销售网点应做到当天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尽量减少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数额,尽量缩短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时间。

  (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严防各种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相关财政部门要妥善保管好补贴资料,定期对已补贴农民进行电话回访等调查,确保补贴行为真实、正确。

  (三)各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对骗补行为,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被骗取资金,同时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销售网点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应追究相关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1.广东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
  2.广东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3.广东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县级财政部门):
  乙方(县级商务部门):
  丙方(销售网点或销售企业):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信委《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就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甲、乙方授权丙方代理审核、录入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相关信息并垫付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代办申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下同)进行代理审核资料的移交和相关资金的清算。
  二、甲、乙方义务
  (一)保守丙方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等商业秘密。
  (二)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故障。
  (三)丙方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上确认签字,并将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丙方银行账户。
  (四)乙方负责协调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打击家电下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及家电下乡活动的市场秩序。
  三、甲、乙方权利
  (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丙方补贴代办申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有权拒绝支付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乙方发现销售网点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不予返还保证金。
  四、丙方义务
  (一)向购买人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员工培训。
  (二)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后2日内,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三)丙方在核实购买人的购买行为符合补贴条件后,按照发票金额的13%(发票金额不高于政府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零售限价)先行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四)丙方应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后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以下代理审核资料:①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③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⑤农民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及垫付申报表》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⑥户口簿无法证明农户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五)丙方负责刻制“补贴已领”印章,发放补贴时,在发票上盖章,以防止重复申领补贴行为。同时要求购买者在留档的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建档留存,复印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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