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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修订)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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