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二○○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的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相关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畜禽屠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民宗委、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