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9〕160号)精神,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目前全省34个县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移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
(一)组织管理。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在卫生部门设立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保技术指导小组的职能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医保基金。各地卫生部门将已经收缴的城镇居民个人下年度参保资金和移交前结余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在审核或审计后,按程序分类全部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会计档案。根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8〕财会字第32号)有关规定,移交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卫生部门负责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查阅、复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剂,以确保移交后开展相关工作的需要。
(五)文件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至今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原则上由卫生部门保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套文件。
二、移交方式
(一)各地卫生部门在移交工作前应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审计、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等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等按规定进行审计,并形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审计报告。
(三)各州、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形成移交工作纪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