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财会〔2009〕94号)
石慧琳、张志平、冯柳、黄惠丽、马辉: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慧琳、张志平、冯柳、黄惠丽、马辉5人发起设立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元,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同意石慧琳为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23号远晖商厦4楼412。邮政编码:510620。
三、拟担任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石慧琳、张志平、冯柳、黄惠丽、马辉5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广东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广州信昊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