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2009年12月22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且主要内容已被《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上位法所替代。
二、《
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废止理由:政府采购体制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具有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