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 鼓励在区域绿道(省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对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区域绿道(省立)规划方案和技术方案,要调查研究区域绿道(省立)建设的环境条件,识别和分析构成环境影响的因素(包括污染环境因素和破坏环境因素),研究提出治理和保护环境的措施,比选和优化环境保护方案。
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的意向(三)
5 绿廊系统规划设计
5.0.1 绿廊系统是区域绿道(省立)的生态基底,其主体包括植被、水体、土壤、野生动物资源等。要坚持以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的基本原则,实现区域绿道(省立)的可持续发展。
5.0.2 绿廊植被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5.0.2.1 对场地内受到破坏的地带性植物群落,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采用生态修复等技术手段,恢复具地域特色的植物群落,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灾害。
5.0.2.2充分利用植物的观赏特性,营造色彩、层次、空间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区域绿道(省立)的游赏乐趣。
5.0.2.3在景观较好的区域不应过密种植植物,应提供一些视线通廊,确保视野可达区域绿道(省立)周边的人文及自然景观。
5.0.2.4 充分考虑游人的安全性,在与慢行道边缘相邻并已明确划定的地表层区、休息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避免种植密集、连续的灌木和地被。
5.0.2.5 植物种植应与珠三角地区城市景观风格协调、统一。
5.0.2.6节点系统的植物种植应满足游人游憩的需要。
5.0.2.7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构建有利于保证“生物及景观多样性”的生态空间,同时应与周边的植物景观相融合。
5.0.2.8 紧邻慢行道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勿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刺状的种类。
5.0.3 对于绿廊水体的建设,必须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演化规律,调整和控制人类的各种取用水行为,使水资源系统维持良性循环,实现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0.3.1 应根据河流的天然走向进行区域绿道(省立)的规划设计,避免随意改变河流的自然形态,即不宜采用裁弯取直、渠化、固化等方式破坏河流的生态环境。
5.0.3.2不宜在绿廊的河道水系中新建永久性的水工建筑物,包括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堆石坝、橡胶坝等。
5.0.3.3 在规划和连通绿廊中水系时,应科学调查分析,严禁将高污染程度的水系引入洁净或低污染程度的水系。
5.0.3.4可采用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吸附、膜处理技术等水质生态恢复措施,有效恢复绿廊中已经遭到污染的河流水系,改善、提高水质。
5.0.3.5应根据不同河段的功能,保证河流两侧缓冲带的宽度,不得影响天然河流或人工沟渠行洪安全。
5.0.3.6除非基于绿道通达性的需要,否则,应避免在河岸上修建新的道路。
5.0.4 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绿道周边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对于慢行道的建设可能带来的对绿廊环境的破坏,可在场地内慢行道周边采取必要的边坡防护措施、截排水系统措施,同时结合适当的植被恢复措施以保护绿廊的自然地貌。
5.0.4.1控制果园树林、农田等的化肥农药用量,使用符合标准的水质灌溉,禁止超标灌溉,避免造成农业污染型土壤污染。
5.0.4.2 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不得任意丢弃或直接埋入土壤。
5.0.4.3 严禁在绿廊开山取石。
5.0.5 认真贯彻“严格保护、合理恢复”的方针。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生境,不得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配合植物种植,逐步恢复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5.0.5.1应充分考虑区域绿道(省立)建设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0.5.2引入野生动物应以适合珠三角地区生长的种类为准,避免因物种引入而影响珠三角地区生境和乡土野生动物的生存。
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的意向(四)
6 慢行道规划设计
6.0.1 遵循最小生态影响的原则,避免因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而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境。
6.0.2 慢行道选线必须满足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生产、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6.0.2.1 严禁在容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段布设慢行道。
6.0.2.2 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慢行道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确保与机动交通网络的联动。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形成水陆联运体系。
6.0.2.3 应合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条件,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6.0.2.4 慢行道沿线应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步移景异,避免单调平淡。
6.0.2.5 慢行道的线形应顺应自然,避免大填大挖,尽量不损害原有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6.0.3 可按照使用者的不同将慢行道分为:步行道、自行车道、无障碍道和综合慢行道(即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无障碍慢行道的综合体);按照地面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陆上慢行道和水上慢行道。
6.0.4 慢行道宽度针对不同的区域绿道(省立)的使用功能和地区有所不同,宽度标准可参照表6.0.1。
表 6.0.1 各类慢行道的参考宽度标准
慢行道类型
| 慢行道宽度的参考标准
|
步行道
| 2m(都市型区域绿道(省立))
|
1.5m(郊野型区域绿道(省立))
|
1.2m(生态型区域绿道(省立))
|
自行车道
| 3m(都市型区域绿道(省立))
|
1.5m(郊野型区域绿道(省立))
|
1.5m(生态型区域绿道(省立))
|
无障碍道
| 3m(都市型区域绿道(省立))
|
2m(郊野型区域绿道(省立))
|
1.5m(生态型区域绿道(省立))
|
综合慢行道
| 6m(都市型区域绿道(省立))
|
3m(郊野型区域绿道(省立))
|
2m (生态型区域绿道(省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