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治理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治理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开工建设项目。
(二)治理对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上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治理内容:
1、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查治理:
(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情况;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
(3)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跟踪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
(4)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日常检查等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包括是否依法查处未取得、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对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排查治理:
(1)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按专业配备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办公经费等情况;
(2)制定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情况;
(3)建立开展日常的施工安全巡查、抽查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建档登记、专人负责跟踪整改情况;
(5)执行我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量化扣分情况。
3、对建设单位的排查治理:
(1)是否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或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2)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3)是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4)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5)是否向其他建设各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6)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4、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