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2010年1月08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适当调整用药范围,加强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确保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2004年版广东省药品目录》)为基础统筹考虑。
(二)坚持政策稳定和适度发展相结合、中西药并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用药习惯以及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发展适当调整药品目录,从严管理。
(三)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调整品种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办事,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我省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