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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的通知
(湘教通[2009]546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普通高中评选2009-2010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09-2010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从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1、符合《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湘教基字〔2001〕2号)规定要求,且在高中阶段一贯表现特别突出。
  2、综合素质评价优秀,即高一、高二四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级。
  3、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平时成绩在校内名列前茅,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总成绩位于本校前1.5%以内。
  三、名额分配
  1、省评选名额下达办法: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统计数据,按本学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万分之一(千位四舍五入)的比例,向市(州)下达评选名额(附件1)。
  2、市(州)、县(市、区)推荐名额下达办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以不少于一校一人的推荐名额下达。
  3、推荐名额下达不得采取学校轮流或隔年下达等方式分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名额。
  四、评审程序
  1、学校评审程序
  (1)制定评选方案:学校根据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政策,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
  (2)学校在醒目位置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当年高考文件高校招生录取的优惠政策。
  (3)确定候选人:按照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对象和条件,凡符合条件者均应确定为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4)集体评议:由高三年级全体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县(市、区)推荐人选,并报经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行政会议要扩大到高三年级组长和全体高三年级班主任。
  (5)公示: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校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县(市、区)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程序
  (1)集体评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市(州)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公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全部评审材料。
  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程序
  (1)集体评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省推荐人选。评审小组应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复核:市(州)评审小组要对集体评议后,所产生的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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