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并结合当地规定,可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1. 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提供服务的人次和效果发放孵化补贴。
2. 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 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
4. 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5. 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二)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并结合当地规定,可给予创业孵化对象以下扶持政策:
1. 孵化对象属本省户籍劳动者均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还可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2.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 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职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4. 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5. 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相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立、孵化政策、补贴享受等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