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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调解中心要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联席会议等工作,相关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工作。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置措施,及时依法调解,定纷止争;当争议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

  (六)行政调解中心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定期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三是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四是实施行政调解的目标考核;五是负责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六是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七)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行政调解中心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无望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二)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各级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矛盾。

  (四)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者调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导致纠纷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拖延引起矛盾纠纷激化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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